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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大部分险种业务监管费下调
发布时间:2008-12-02 来源:京华时报 李艾| 阅读(666)
 昨天,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所经营的各类险种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通知指出,今年起,我国大部分险种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

    通知指出,今年起将降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1.7‰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0.8‰收取。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同时,通知还降低了保监会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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