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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多项优惠政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格局
发布时间:2008-12-22 来源:新华网 勿日汗| 阅读(1074)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提出要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创业者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5左右。

    今后一段时间,内蒙古将重点指导和帮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大力扶持农牧民进城创业,积极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

    为营造鼓励所有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内蒙古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并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内蒙古对初始创业者给予减免相关税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始创业者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并给予经费补贴,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经费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牧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各级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属低保对象的,可继续享受2年的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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