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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被企业裁减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
发布时间:2009-01-12 来源:新华网 沈汝发| 阅读(867)

   面临经济寒冬,不少企业采取裁员方式“过冬”,福建省日前出台规定,对被企业裁减人员提供各种劳动保障。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福建省要求,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根据办法,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在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同时,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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