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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部门:"综合" "不定时"工时制均须给春节加班费
发布时间:2009-01-21 来源:新闻晨报| 阅读(924)

    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有讲究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综合”“不定时”工时制均须给春节加班费

    春节将至,劳动保障部门昨日就春节加班费问题发出提醒:春节等法定节假日的“3倍加班费”标准,不因用人单位工时制度不同而发生变化,实行“综合”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都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提醒称,今年春节放假期间,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以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28日至31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对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或以不低于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同样适用300%的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处专家说,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销售具有季节性特点,经政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时周期一般为3个月、6个月或1年。计算这类单位劳动者在休息日的加班费,可比照一天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周期内超出的时间应视为加班时间,单位要按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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