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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门"、"零酬薪"的法律思考:高薪不公 "零薪"违法
发布时间:2009-03-09 来源:检察日报 何向东| 阅读(1305)

  去年因“高薪门”陷入舆论漩涡的马明哲近日作出一个可能将令外界吃惊的决定———在将于近期公布的中国平安2008年年报中,这位董事长兼CEO的薪酬一栏,将只剩下几个并列的“0”(2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近年来,我国市场对企业高管高薪质疑不断,马明哲也因“高薪门”饱受批评。而在当前金融海啸的大背景下,企业高管主动限薪、降薪,甚至象征性的拿“一元年薪”往往引来一片叫好。 

    而对于马明哲将要领取“零薪酬”,据接近马明哲的平安人士介绍是“挨了一年骂的马明哲,期望以‘分文不取’的姿态显示自己与全体员工共度时艰,谋求业绩增长的决心”。不管其目的如何以及其做法会引起什么样的市场反应,中国平安及马明哲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却是不应被忽视的。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至少应支付最低劳动报酬。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亦应依照执行。 

    显然,按照劳动法规定,只要双方劳动关系确立,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以“零薪酬”的就业方式使用免费劳动力,属于违法行为。对于中国平安与马明哲来说,未在法律的排除之外,也应受到《最低工资规定》的规范。 

    有人可能会说,中国平安及马明哲的“零薪酬”做法是基于双方自愿,是马明哲自己对权利的一种放弃。即使如此,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法律,不允许劳务双方自行协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劳动者付酬,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马明哲主动要求不取酬,而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或是协议就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 

    据了解,企业高管高薪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限薪的法律也正在制订之中,限高可以,但也不能忽视企业高管的“零薪酬”和“一元薪酬”现象,至少目前来说,这是违法的。 

    当然,企业高管们可能不靠工资“养家糊口”,企业高管们可能想展示一下“高姿态”,其实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对此并无碍,因为工资可以拿,企业也一定要付,高管们想不要,可以呀,捐出来就是了,可以是捐给自己的企业,也可以捐用别的用途,只是不要违法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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