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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下调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 个人缴纳比例不变
发布时间:2009-05-25 来源:新华网| 阅读(889)

 新华网西安5月24日专电(记者石志勇)记者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陕西省日前下调了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将标准由此前的3.5%降至3%。

    据了解,陕西省新修改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从5月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将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由3.5%降至3%。在这3%中,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比例由原来的2.5%下调至2%,个人缴纳比例不变,仍为1%,单位缴纳金额的减少不会降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2008年陕西省失业保险费的实际征收数量计算,降低费率0.5个百分点,全省参保单位一年可减少支出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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