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3号《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7月5日《解放日报》)
如同纽约是美国的金融中心一样,上海曾经是中国和东亚的金融中心,历来有“东方华尔街”之称。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最高决策层高瞻远瞩,作出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重大战略决策,这对于发挥上海的比较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此次为这一决策紧锣密鼓启动地方立法,就是虑及在国内多个城市争做金融中心的背景下,如何既保持金融创新能力,又能在不踩红线,不越雷区的情况下做好“先行先试”创新而作出明智选择——先打造好法治环境,才能为“东方华尔街”的全速推进提供非常必要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理性应对之举,果断智慧之举,更是未雨绸缪之举。
老上海滩有“银行金饭碗,邮局银饭碗,工厂铁饭碗”的说法。改革开放以后,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得以重新确立。上海具有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所需完备的金融体系、金融机构、人才、环境与管理,上海的金融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正日益强大。而开放程度,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又一个标志,上海已走在全国的前列。建设“东方华尔街”,非上海莫属;启动立法,护卫“东方华尔街”的全速推进,乃顺应时势的必由之路,越早越好,越快越好,越全越好,越细越好。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地方立法的条例中,专门辟出两章来规范信用环境建设、细化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条例明确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显而易见,这是吸取国际金融危机中华尔街教训的务实条款。
众所周知,发端于华尔街的金融海啸就是因为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在格林斯潘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下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出现了严重脱节掉链。西方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衍生工具过度放任的监管方式无疑是导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在我国建设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应自始至终地强化监管,发挥制度优势,创新监管手段,使之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防止重蹈华尔街的覆辙。只有依靠强力法治环境,才能护卫“东方华尔街”全速推进。期待东方明珠走出一条不同于伦敦、纽约,而凸显中国上海特色的国际金融中心之路,更好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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