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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辞职后即遭免职降薪
发布时间:2009-08-24 来源:厦门日报| 阅读(1388)

  刚刚打了辞职报告,公司便“先下手为强”,免了员工的经理职务,这么一来,结算当月工资时可“节省”下2000元。刚从厦门天晨投资有限公司辞职的吴女士日前致电本报热线,反映了她的遭遇。

    员工:工资少了2000元

    今年5月,吴女士进入厦门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任外贸部经理。由于工作和所学专业不对口,7月3日,她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准备于7月30日正式办理辞职手续。“我知道劳动法有规定,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所以先打了报告。”公司同意了她的辞职申请。

    7月10日,公司突然发给她一份通知,解除了她部门经理的职务,同时任命一名副经理,前来接手吴女士的工作。“我去意已定,当时就没有多想。”吴女士说,虽然被解除了经理职务,但交接阶段还是做了不少实质性的工作。

    直到7月30日结算工资时,吴女士才意识到了那份免职通知的玄机所在:从7月10日到30日,她只能拿到普通员工的工资,这样一个月算下来,工资比原先少了2000元。吴女士向公司提出质疑,但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

    经理:免职是按照公司规定

    昨天,记者来到位于软件园二期59号的天晨公司。一位刘经理说,免去吴女士职务是依照公司规定,“她已经提出辞职,当然不能在部门经理的岗位上继续做下去,我们是出于公司管理的需要。”

    他还说,公司的惯例是提出辞职后马上离开。对于劳动法中员工辞职需提前告知单位的规定,他表示,公司并无这样的要求,如果员工马上离开,他们一定会把该给的工资结算清楚。

    记者请刘经理出示公司的相关规定,他表示没有必要,“对于这件事,我们找过劳动监察部门、人力资源专家和律师咨询,他们都说了,公司的做法没有问题。”

    律师:公司擅自变更了合同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黄丽婷律师表示,吴女士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准备辞职,是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而如果按照天晨公司所谓“即辞即走”的惯例,吴女士在30日再提出辞职,反而可以如数拿到全部工资了,这种让守法员工反而吃亏的“惯例”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况且,天晨公司并没有让吴女士在7月3日“即辞即走”,7月3日至30日期间,原劳动合同仍然适用。提出的辞职申请只是员工单方面的要约,用人单位批准办理手续或员工离开才是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因此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是在正式办理辞职手续的7月30日才解除的。在此之前,天晨公司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免去吴女士经理职务并调整其工资的行为,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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