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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投资柜台业务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
发布时间:2016-02-15 阅读(1206)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银行间市场正式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办法旨在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办法规定,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经开办机构审核认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开办机构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办法规定,开办机构应当将与柜台债券相关的披露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地通过网点柜台或者电子渠道向投资者传递。

  开办机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提示本息兑付条款及与还本付息有关的附加条款、额外费用、税收政策等重要信息。

  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应当充分揭示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全球面临低经济增速和利率长期低迷的环境,技术革命和需求萎缩并行。公共债务很难削减,未来控制杠杆率可能需要新机制,金融可能需要更加依赖直接融资,这样的经济能容纳更高的杠杆而降低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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